第一条为进一步建强学校法治工作队伍,确保各项法治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治工作联络员是各二级单位落实年度法治工作任务的具体责任人,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法治校园建设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法治工作联络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工作责任心强;
(二)具备较强的法律素养;
(三)了解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四)热爱法治工作;
(五)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四条学校各二级单位确定1名兼职法治工作联络员并报政策法规处备案,具体由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人员担任。
第五条法治工作联络员主要职责:
(一)熟悉并掌握学校法治工作的总体情况,传达学校关于法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推进要求,及时反馈贯彻落实情况。
(二)积极参加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召集的法治工作联络员会议、业务培训等相关活动,提出加强和改进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当好本单位领导依法决策的法律参谋。
(四)积极组织本单位开展法律、法规等学习宣传活动。
(五)负责报送本单位法治工作的相关材料。
(六)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法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负责召集法治工作联络员会议,传达上级会议精神、通报法治工作情况、布置法治工作任务、加强法治工作联络员业务素质。
第七条学校各二级单位要高度重视法治工作和法治工作联络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法治工作联络员进行年度考评,并将考评情况纳入个人工作绩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公布法治工作联络员的通知